(2012)泌法执裁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姚梦等四人与陈长胜及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梦,姚金林,姚书宪,杨书荣,陈长胜,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姚梦,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姚金林,男,201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姚梦,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姚书宪,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书荣,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长胜,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驻民三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梦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陈长胜及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长胜的银行存款1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