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龚二旺与黄根升、李保琴、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二旺,黄耿升,李保琴,张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0087号申请执行人龚二旺,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耿升,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琴,女,1960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江涛,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6日前按照(2010)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根升、李保琴、张江涛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锦程审判员 :韩和平审判员 : 毛 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