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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700元,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