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700元,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