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淑玲与鲜玲娥、贾文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玲,鲜玲娥,贾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被执行人鲜玲娥,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被执行人贾文飞,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巷**号楼。系鲜玲娥之夫。王淑玲诉鲜玲娥、贾文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玲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鲜玲娥、贾文飞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玲经济损失46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淑玲领取后表示放弃下余12000余元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连 煜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