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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芜湖奇瑞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芜湖奇瑞长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芜湖奇瑞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芜湖奇瑞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