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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执字第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温瑞强、温华中罚金执行裁定书133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执字第1330-2号被执行人温瑞强。被执行人温华中。被执行人温瑞强、温华中犯走私普通物品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温瑞强犯走私普通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二、被告人温华中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冻结的被告人温华中账户上赃款共计人民币362864.5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华中银行账户内的赃款人民币XX元,并已汇付至深圳海关帐户,由深圳海关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控的财产已处分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嫏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