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新全与葛立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立勤,曹新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立勤,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全,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葛立勤因与被上诉人曹新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立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毅、刘辉,被上诉人曹新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