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01年5月19日出生,莱西��人。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7-12月份抚养费1735元。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2月2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735元,2012年2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173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159号��事调解书自2011年7-12月份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