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慧之泉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麻布村某某花园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某,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山大厦某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关南山大道亿利达大厦某层。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预收之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审 判 员 龚 萍代理 审 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兼) 伍圣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