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任华与项利锋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华,项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李任华,女。被执行人项利锋,男。本院在执行李任华申请执行项利锋离婚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以(2011)澄委执字第00013号委托执行函委托蒲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