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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任华与项利锋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华,项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李任华,女。被执行人项利锋,男。本院在执行李任华申请执行项利锋离婚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以(2011)澄委执字第00013号委托执行函委托蒲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