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武义与杨富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义,杨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24-2号申请人张武义,男。被执行人杨富军,男。张武义与杨富军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3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武义于2011年7月21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二项,由杨富军赔偿张武义医疗,住院,误工等各项损失10182.63元,承担诉讼费1700元,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赔偿款10000元已由权利人张武义领取。剩余赔偿款182.63元,诉讼费1700元,权利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执行费50元自行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一初字第348号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