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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江康培、马文善与邵剑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康培,马文善,邵剑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江康培。原告:马文善。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邵剑秋。委托代理人:王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康培、马文善与被告邵剑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邵剑秋以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嘉字第00538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S00387**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2012)嘉善行受初字第1号裁定不予受理后,邵剑秋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中。本案必须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邵剑秋不服(2012)嘉善行受初字第1号裁定上诉一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因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