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道娟与徐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娟,徐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杨道娟。委托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守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娟与被告徐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娟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原告杨道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