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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道娟与徐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娟,徐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杨道娟。委托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守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娟与被告徐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娟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原告杨道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