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有林与陈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有林,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32号申请人叶有林,男,系滨河路家具店主。被申请人陈江,男,农民。叶有林与陈江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人陈江向申请人叶有林赔偿车辆损失6390元(诉讼前已付2000元)。因被申请人陈江未及时赔付,申请人叶有林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由陈江向叶有林赔偿车辆损失款3800元(当场已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院(2011年)商中民一终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陈江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