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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珂与张欣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珂,张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李珂。被告张欣。原告李珂与被告张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珂、被告张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其17000元,多次索要无果,请求被告返还欠款17000元及利息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借原告人民币4000元,2011年8月份,被告再次借原告人民币1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找理由推脱。2011年8月7日被告因无力偿还借款,给原告���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原告李珂人民币17000元,2011年10月7日归还全款,如不能按时还完,自愿给付李珂30元作为利息补偿。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遂于2011年11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承担未按期还款的利息损失9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出具被告所写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承认以上事实,但表示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7000元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故原告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索要利息一节,双方有明确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合理核算。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拖欠与法有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欣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珂借款17000元及补偿款30元人民币。逾期不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