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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建潮与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潮,周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999号原告:王建潮。委托代理人:赵捷、陈达。被告:周国祥。委托代理人:王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潮诉被告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潮撤回对被告周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立森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