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建潮与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潮,周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999号原告:王建潮。委托代理人:赵捷、陈达。被告:周国祥。委托代理人:王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潮诉被告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潮撤回对被告周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立森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