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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春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9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1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到2011年12月之间,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公明街道长圳村市场其经营的六号商铺,贩卖淫秽光盘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将每张进货价格为2元钱的淫秽光盘,以每张5元钱的价格卖出。2011年12月15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的小店进行搜查,查获淫秽光盘305张。经鉴定,查获的涉案光盘均为淫秽物品。据其交代,其总共卖出淫秽光碟三千余张,牟利9000余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核实的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缴获的光碟305张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勇(兼)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