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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谢爱香与于亮、樊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爱香;于亮;樊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谢爱香,女,1950年8月14日生。被告于亮,男,1965年4月4日生。被告樊素娟,女,1966年3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香与被告于亮、樊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院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00111**)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张素芳自有的豫EF96**明锐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于亮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九道里93号房院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00111**)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素芳自有的豫EF96**明锐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