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永发与冯流建、杨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发,冯流建,杨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永发,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冯流建,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云城区。被告杨斌杰,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云城区。上列原告陈永发与被告冯流建、杨斌杰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