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深圳市分行与徐建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徐建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从权,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琨,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徐建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