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信法民初字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梁朝兵与黎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朝兵,王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271号原告梁朝兵。被告王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朝兵诉被告王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朝兵撤回起诉。原告莫世刚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何 裕审 判 员 陈达维人民陪审员 李凤燕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权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