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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揭普法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少忠与蔡振升买卖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忠,蔡振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普法督字第2号申请人刘少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申请人蔡振升,又名蔡镇升,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少忠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1月18日发出(2012)揭普法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蔡振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被申请人蔡振升下落不明,本院自发出支付令起30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蔡振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2年1月18日(2012)揭普法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由申请人刘少忠负担。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进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