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南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陈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某已于2012年2月16日意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平代理审判员  范春郁人民陪审员  鲍 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