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南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陈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某已于2012年2月16日意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平代理审判员 范春郁人民陪审员 鲍 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