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离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赵润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平,崔建清,冯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1)离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赵润平。申请执行人崔建清。被执行人冯志云,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上楼桥村。申请执行人赵润平、崔建清与被执行人冯志云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志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润平、崔建清赔偿款7116.56元,诉讼费525元,鉴定费12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润平、崔建清同意被执行人冯志云一次性给付65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0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