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安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汪某某等与周甲、周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汪某某,孙某,周甲,周乙,雷某某,奚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安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顾某某。原告:汪某某。原告:孙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雷某某。被告:奚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镇港口村。法定代表人: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汪某某、孙某诉被告周甲、周乙、雷某某、奚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周甲涉嫌刑事犯罪,其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别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