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魏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于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