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魏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于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