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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离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渠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泽民,王永林,郝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00)离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渠泽民,1944年农历5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永林,1968年农历2月14日生,离石区前赵家庄村。被执行人郝在忠,1949年农历8月2日生,离石区前赵家庄村。申请执行人渠泽民与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离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渠泽民借款10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700元。共计11400元,被执行人王永林、郝在忠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0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离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