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沙岗镇x村委会x队*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沙岗镇x村委会x队*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分别于2011年1月27、5月20日分两次共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19000元,余款定于2011年底全部还清,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合执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标的为139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