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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易红珍与邓志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红珍,邓志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31号原告易红珍,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邓志伟(曾用名:邓斯忠),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红珍与被告邓志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红珍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红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红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红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