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安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某、汪某某等与周甲、周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汪某某,孙某,周甲,周乙,徐某某,雷某某,奚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安商初字第89-1号原告:顾某某。原告:汪某某。原告:孙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徐某某。被告:雷某某。被告:奚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镇港口村。法定代表人: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汪某某、孙某诉被告周甲、周乙、徐某某、雷某某、奚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周甲涉嫌刑事犯罪,其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