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艳,庞某强,苏某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艳,女,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海市X花园*栋*号。被执行人庞某强,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X路*号*栋*单元*房。被执行人苏某晏,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厂宿舍。申请执行人梁某艳与庞某强、苏某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庞某强存款人民币52000元,并已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债务已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执结本案。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合执字第30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某广审 判 员 王某兴代理审判员 黄某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