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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艳,庞某强,苏某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艳,女,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海市X花园*栋*号。被执行人庞某强,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X路*号*栋*单元*房。被执行人苏某晏,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厂宿舍。申请执行人梁某艳与庞某强、苏某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庞某强存款人民币52000元,并已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债务已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执结本案。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合执字第30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某广审 判 员  王某兴代理审判员  黄某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