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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离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飞,杜春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朋飞。被执行人,薛小龙。被执行人杜春林,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贵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住所地佳县佳芦镇西拐角20��.负责人冯卫兵,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朋飞与被执行人杜春林等四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朋飞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春给付申请执行人1811.59元,(含诉讼费652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给申请执行人共计25080.4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人身损失费58599.19元.被执行人薛小龙与申请执行人相互抵顶下来被执行人还应付403,执行费共计1187元申请人同意放弃。执行费由其自行负担,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