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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离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永峰。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永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吕民一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峰给付申请执行人XX7902.52元,诉讼费222元,执行费50元。共计8174.52元,被执行人张永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0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吕民一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