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永峰。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永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吕民一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峰给付申请执行人XX7902.52元,诉讼费222元,执行费50元。共计8174.52元,被执行人张永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0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吕民一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