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解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33号申请人解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判决:一、解某某嫁妆归解某某所有(以核实为准)。二、夫妻共同财产电磁炉一个归解某某所有。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1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某某返还解某某嫁妆、本案诉讼费150元解某某自愿放弃。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泾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