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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志山与金和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山,金和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66号原告:方志山,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金和良,男,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山与被告金和良健康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金和良申请对原告方志山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