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立团与刘佩茞、夏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汉族,1946年7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和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一街。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34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和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街阳光四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和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大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号。上诉人丁某因房屋确权纠纷案件,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保疆审 判 员 柯云宗审 判 员 陈明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