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衢民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某、孙、邵某等与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某、孙,邵某,孙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衢民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上诉人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某、孙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巡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判决后,衢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秀莲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一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