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劲美织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嘉兴市劲美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明。委托代理人:张春元、张荣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劲美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委托代理人:章建伟、徐静静。上诉人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劲美织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4元,减半收取7827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巨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