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华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红莉与被告高永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莉,高永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罗红莉,女,汉族,居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刘孟龙,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战,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莉与被告高永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红莉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