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红莉与被告高永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莉,高永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罗红莉,女,汉族,居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刘孟龙,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战,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莉与被告高永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红莉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