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董路123号百货广场大厦西座,892230785-5.负责人杨小舟,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伟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548819。被告刘洋。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弘卫审 判 员 莫 玲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