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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秦晓川与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川,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秦晓川。被执行人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晓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秀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款收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晓川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秀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