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范继鸿与李如生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范继鸿。被执行人李如生香。申请执行人范继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的(2011)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