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甲,周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汪某某。被告:大××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底商(长天弄22、24、2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甲。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甲、周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人民币2769780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甲、周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7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磊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