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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甲,周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汪某某。被告:大××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底商(长天弄22、24、2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甲。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甲、周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人民币2769780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大××酒××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甲、周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7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磊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