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执字第14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焉腾飞与薛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腾飞,薛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1496-1号申请执行人焉腾飞,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8707146032号。被执行人薛春霞,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1月19日,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但被执行人薛春霞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薛春霞所有的鲁F×××××号小客车一车辆(登记在侯军一名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毕昌范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