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群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群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群央,曾用名胡群伟,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群央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建权、被告人胡群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某日,被告人胡群央认识了张某,得知张某有买房意愿。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钱财,被告人胡群央遂谎称其认识房产公��的人,可以买到“内部房”。后被告人胡群央编造请房产公司的老总吃饭、为张某交买房押金等事实,先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大酒店、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公寓附近等地,骗得张某人民币127200元。同年7月16日,被告人胡群央编造已替张某垫付房款的事实,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骗得张某人民币200000元。后被告人胡群央又编造其看病需要用钱,其自己的钱已经替张某垫付房款的事实,欲骗取张某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张某识破而未得逞。之后,被告人胡群央停掉手机。2011年9月9日,被告人胡群央到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案发后及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群央已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群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胡群央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群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群央部分犯罪系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群央已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群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群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