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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商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刘用纲、周宋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刘用纲,周宋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07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25号。负责人孙亦旻,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凤娟、后萍,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用纲。被告周宋环。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刘用纲、周宋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9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