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庆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善成与王章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成,王章求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庆民初字第17号原告吴善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光胜,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求,农民,庆元县屏都镇菊水村回龙2号原告吴善成与被告王章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