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侯湘红与冯茂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湘红,冯茂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侯湘红。委托代理人马杰,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斌,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湘红与被告冯茂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湘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湘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林 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