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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广瑜与闫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瑜,闫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陈广瑜,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闫航,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案由:交通事故原告陈广瑜与被告闫航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增相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