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广瑜与闫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瑜,闫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陈广瑜,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闫航,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案由:交通事故原告陈广瑜与被告闫航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增相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