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瑞娟与西安上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赵瑞娟,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文峰,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西安上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泽升,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珍,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娟诉被告西安上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娟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瑞娟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